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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赚外快将爱车放租车平台却丢失获赔6.5万元
发布时间:2015-12-28    作者:青岛租车    来源:www.0532zuche.com

车主闫女士将自己闲置的一辆本田CRV轿车通过某平台出租赚外快,不料汽车今未能收回,因此闫女士将租车公司诉法院。昨天上午,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,闫女士获赔6.5万元。

车主闫女士将自己闲置的一辆本田CRV轿车通过某平台出租赚外快,不料汽车今未能收回,因此闫女士将租车公司诉法院。昨天上午,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,闫女士获赔6.5万元。   

4月30日,闫女士通过租车公司发布信息,出租自己名下的汽车。   

承租人某与其约定平日租金为300元/天,节假日租金500元/天。闫女士当面将车辆交予某后,在车上安装了平台提供的GPS

5月4日,闫女士发现车辆不在北京,数次拨打租车公司客服电话,租车公司未予以答复。诉讼中,租车公司称GPS离线时间为5月5日上午10点05分,其于当日13点30分通知闫女士,但未提交证据证明。5月5日,公安机关受理闫女士被诈骗案,该案尚未审结。   

庭审中,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P2P租车平台是否应当,且应当在多大范围内承担闫女士的赔偿责任。租车公司坚持认为已给涉案车辆投了盗抢险,但公安机关认定此案为诈骗,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。某是诈骗犯,损失应当由某来承担。闫女士在注册网站时就签订了协议,其中明确表示“恶性诈骗刑事行为,租车保险将不予赔付,相关损失由犯罪嫌疑人负责赔偿”,故租车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。   

法院审理认为,“服务条款”系租车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,其免除并限制了租车公司责任,租车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。   

证据表明,条款与租车公司在网站显著位置明显不符。此外,闫女士还提供了与客服人员的通话录音,客服人员明确,“车拿不回来了,将有保险赔偿”。   

法院认为,租车公司作为专门从事相关居间业务的主体,在明知有类似丢车情形,且无保险赔付的情况下,不但未采取合理方式向用户作出风险提示,反而在媒体及网站上公开“任何情况下都有保险”,“具有完善的保险与风控体系”,而租车公司客服及租车公司宣传视频也均公司拥有24小时实时监控GPS的团队,发生逾期不还等情况,租车公司可时间知晓。但本案中,闫女士发现车辆异常后曾数次拨打租车公司客服电话,租车公司均未予以答复。租车公司主张其曾发现车辆异常并通知闫女士,就此重要事实,租车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。     

法院认定,租车公司的行为属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,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   

法院综合考量闫女士对车辆丧失占有的时间,及在此期间车辆无法使用的损失,结合双方认可的租金数额,车辆原值及相应折旧,租车公司的违约情形,后判令租车公司赔偿闫女士6.5万元。   

宣判后,本案法官朱惜丹提示称,租车平台作为专业的中介居间方要如实宣传,此外还应对相关注意事项及时向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,做到有备无患。